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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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信证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200亿元的永续次级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3】347号)。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项下的第一期发行,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 30亿元(含 30亿元)。
3、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级。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合计 2,628.57亿元;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49.02亿元、231.00亿元和 213.17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97.73亿元(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债券利息的 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专业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永续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应资质条件请参照《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相关规定。
5、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6、本期债券无担保。
7、本期债券以每 5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8、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3.1%-4.1%,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
9、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以簿记建档形式向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10月12日(T-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0、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发行”中“(六)配售”。
11、网下发行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 10,000手的必须是 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 获得配售后应严格履行缴纳义务。
13、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4、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5、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有关本期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询。
16、有关本期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17、如遇市场变化,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取消本期债券发18、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可以认购本期债券。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中信证 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债券 | 指 | 经发行人 202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的 不超过人民币 200亿元(含 200亿元)的永续次 级债券 |
本期债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 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
本期发行 | 指 | 本期债券的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债券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 管理人、海通证券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开源证券 | 指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会计师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级机构、联合资信 | 指 |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机构投资者 | 指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
上市交易场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机构、中证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债券持有人 | 指 | 持有本期债券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 1-6 月 |
工作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 包括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
交易日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法定假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假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公告中所有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3、注册文件:发行人于 2023年 2月 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7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 200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 5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5、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30亿元(含 30亿元)。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操作。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债券存续的前 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的前 5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自第 6个计息年度起,每 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 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此后每 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个基点确定。初始利差为前 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此后每 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9、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5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重定价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1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0、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1、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2、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3、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至少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10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1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关于印发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关于印发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至少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1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若公司行使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5、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关于印发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6、税务处理: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期债券满足相关条件,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17、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8、起息日:2023年 10月 17日。
19、付息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个付息年度的 10月 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20、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2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3、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2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级。
25、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方式为簿记建档发行。
29、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0、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2、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二)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T-2日 (2023年 10月 11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信用评级报告 |
T-1日 (2023年 10月 12日) | 网下询价 确定票面利率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
T日 (2023年 10月 13日) | 网下认购起始日 |
T+2日 (2023年 10月 17日) | 网下认购截止日 网下认购的投资者在当日 15:00前将认购款划至簿记 管理人专用收款账户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二、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发行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3.1%-4.1%,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公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15点至 17点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 0.01%;
(3)填写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4)每个询价利率上的认购总金额不得少于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并为 1,000万元(10,000手,100,000张)的整数倍;
(5)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认购金额单一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每一标位单独统计,不累计。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15:00-17:00之间将加盖有效印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购传真:010-60833326
咨询电话:010-60834397、010-88027216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进行修改的,须征得簿记管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 30亿元(含 30亿元)。
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000手(1,000万元),超过 10,000手的必须是 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3个交易日,即 2023年 10月 13日(T日)至 2023年 10月 17日(T+2日)。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合格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在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各投资者应在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15点-17点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附件一《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加盖有效印章);
(2)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六)配售
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长期合作等因素配售。经簿记管理人及配售对象协商,可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23年 10月 17日(T+2日)15:00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名称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公司债券缴款”字样。
收款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50002272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037
联系人:郭依枫
联系电话:010-88027311
传真:010-88027190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 2023年 10月 17日(T+2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认购。
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认购费用
本期债券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附件三《债券市场专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10-60837363
传真:010-60836538
联系人:李凯、韩博文、苏文博、汪若曦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张海梅、毛楠、何星若、赵璇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三)联席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 62号开源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2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
项目联系人:徐梦园、李姝瑜
联系电话:029-88365801
传真:029-88365835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填表说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 真至主承销商处,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 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主承销商确定的配售数量按时完成缴款。 | |||
基本信息 |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办人姓名 | 传真号码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证券账户名称(上海 | |||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 托管券商席位号 | ||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 |||
3.1%-4.1%(代码:240054.SH;简称:23中证 Y1) | |||
申购利率(%) | 申购金额(万元)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注:请申购人认真阅读本表第二页重要提示及申购人承诺。
重要提示: 请将此表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后,于 2023年 10月 12日(T-1日)15:00至 17:00之间连同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需)提交至主承销商处。申购传真: 010-60833326;咨询电话:010-60834397、010-88027216。 |
申购人在此承诺: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如申购有比例限制则在该申购申请表中注明,否 则视为无比例限制),未经与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认购申请表不可撤销,申购单的 送达时间以簿记室传真显示时间为准; 2、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 批准,并将在认购本期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3、申购人在此承诺接受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制定的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簿记 管理人有权依据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申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簿 记管理人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 4、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 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 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 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簿记管理人和/或主承销商由此遭 受的损失; 5、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并取得监管机构同意后(如需),发行人及簿记管 理人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遇市场变化,导致本期债券合规申购金额不足基础发行规模,发行 人及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发行; 7、申购人知晓本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并已仔细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及《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充分了解本期债券的特点和风险,已审 慎评估自身资产状况和财务能力,并承担认购本期债券的相应风险; 8、申购人理解并接受,簿记管理人有权视需要要求申购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能够证明申购人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证明; 9、申购人已阅读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确认函》,确认自身属于 ( ) 类投资者(请填写附 |
件二中投资者类型所对应的字母); 若投资者类型属于 B或 D,并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的,请打钩确认最终投资者是否为 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是 ( )否 10、申购人承诺,本次申购资金不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配合发行 人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未直接或通过其他 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财务资助。 11、申购人理解并确认,自身不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 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任意一种情形。如是,请打勾确认所属类别: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 (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12、申购人承诺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 抬高利率、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3、申购人承诺,如果自身为主承销商的自营部门或关联方或其作为管理人的产品进行认购 的,履行了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且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 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
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确认函(以下内容不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之规定,请确认本机构的投资者类型,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阅读下方备注项)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如为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阅读下方备注项)
(E)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申购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符合第一项标准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者。请说明具体类型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备注:如为以上 B或 D类投资者,且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根据穿透原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之规定)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并在《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勾选相应栏位。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内容不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申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风险,根据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关注以下风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和转让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债券信用评级在AAA以下(不含AAA)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充分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适合参与。
具体包括: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的方式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
三、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或无资信评级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由于投资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九、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客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贵公司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四
填表说明
(以下内容不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每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20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2、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3、本期申购标位为非累计标位。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指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不低于此申购利率(包含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在该申购利率的新增认购需求,不累计;
4、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5、其他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6、认购示例(以下示例中的利率和金额均为虚设,不含有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申购利率(%) | 申购金额(万元) |
4.00 | 10,000 |
4.05 | 10,000 |
4.10 | 10,000 |
当该品种发行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10%时,该认购的有效申购金额为 30,000 万元;
高于或等于4.05%,但低于4.10%时,该认购的有效申购金额为20,000万元; 高于或等于4.00%,但低于4.05%时,该认购的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万元; 低于4.00%时,该认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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